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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部督导工作条例
发布时间:2016-11-11  点击量:
第一章  
第一条        教学督导、评估工作的目的:
监督、检查、评估、指导体育部教学及教师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及政策,遵循教学管理规律,深化教学改革,实施素质教育,加强教学管理,及时发现问题、解决问题,提高教学质量。
第二条        教学督导组织:
1.成立教学督导组,教学督导组由部主任、书记及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。
2.教学督导组在体育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3.督导组成员称为“督导员”。
第三条        督导员的职权:
1.列席或参与相关教研室的有关会议及教学活动。
 2.对教研室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、评估。
3.对违反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及体育部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,有权予以制止。
4.通报督导、评估结果,提出意见和建议,被检查或评估对象应接受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。
5.督导员或督导组定期或在相关任务完成后向主管领导报告工作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 
第二章 工作职责
第四条        对体育部的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第五条        对体育部的教学管理、教学建设提出意见,对各教学运行环节加以监督。
第六条        参加体育部组织的课程教学质量测评工作。
第七条        及时发现教学工作的薄弱环节,积极反映教师、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并提出处理意见向部领导汇报,为领导把握全局、 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,为教师改进教学提供依据。
第八条        每学期向主管部领导汇报督导组的工作。
第三章 实施办法
第九条        按计划进行教研室、教师的常规教学评估工作。
第十条        督导员可随时督导、检查教学工作,听课评教,并填写相应的评议表后送体育部归档。
第十一条   被评议的个人要虚心接受督导检查,对提出的问题要努力改进。
第十二条   督导组教学评估结果可作为教师评优、评聘、进修提供参考依据。
第十三条   督导组负责人在教学例会时向全体教师介绍工作。
第四章 任职要求
第十四条 积极参加教学督导,认真履行督导员工作职责。
第十五条 钻研教育教学理论、方法,认真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、法规方针、政策、制度,依法治教。
第十六条 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遵纪守法,秉公办事。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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